博和观点丨律师带你解读民政部婚姻大数据的背后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师说道 Author 葛蔓 黄楚彦
近日,民政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:2018年第一季度,全国的结婚人数301.7万对,同比下降5.7%,经济发达地区结婚率普遍较低;如果与5年前同期结婚人数的高位428.2万对相比,2018年一季度已经下降了29.54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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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统计,从2006年开始,结婚率一直保持上升趋势至2013年,从2014年开始连续4年下降。
婚姻,指男女之间的结合,一方与另一方结为夫妻,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,法律约束意味着双方要履行法定的夫妻义务。
1、忠诚义务: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,这不仅是传统美德,也是法定义务。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2、相互抚养: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。
3、相互救助:法律虽然未明确提及夫妻之间应互相救助,但举轻以明重,夫妻在平时尚要互相照料、扶助,在一方处于危险境地时另一方应予救援帮助应为“扶养”和“相互帮助”题中应有之意。当夫或妻违反救助义务时,轻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因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时,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
4、夫妻财产共有: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除约定的外,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,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,需征得配偶的同意。
5、夫妻债务共担: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,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,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;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,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。
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主动保持独身,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持精神和时间上的自由性,不想受到婚姻家庭的约束。但是,律师提醒,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以夫妻的约定排除,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前提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。婚姻虽有有牵绊和困扰,但是良性状态的婚姻同样会带来不一样的幸福体验,得与失是相对而非绝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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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当今,很多人对结婚不抱期待,甚至出现了试婚、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先行同居、选择晚婚,因此导致的同居纠纷却越来越多。
我国不承认同居关系的法律效力,因此同居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,可能产生以下同居纠纷矛盾:
1、同居期间财产纠纷
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最大的区别体现在财产的分割。
其一,婚姻关系财产“以共有为原则,个人所有为例外”,而同居关系财产则“以个人所有为原则,共有为例外”,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该一方个人所有,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,或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,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。
其二,同居关系当事人一般没有经济帮助的义务,只有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,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经济帮助。
其三,离婚案件中,因对方有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的行为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,不享有其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2、继承权纠纷
同居双方之间没有特定的身份关系,因此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。同居期间一方死亡,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财产的,只有符合《继承法》第14条规定的“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”或“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”,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,适当分配遗产。
3、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
对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,法律虽然不承认同居关系,但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,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,由哪一方抚养,双方协商;协商不成时,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哺乳期内的子女,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,如父方条件好,母方同意,也可由父方抚养。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,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,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。
除上述纠纷外,与他人同居还有可能面临“被小三”的尴尬。部分年轻人在与他人同居较长时间后,甚至还不知道对方已婚的事实,或者同居期间一方出轨甚至与他人生育子女的,在这种情况下,另一方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愿意选择未婚同居,在追求所谓的“自由”之余,同居可能带来的风险不得不引起注意。非法同居关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,容易引起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、遗产继承等纠纷,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。
律师提醒,在选择同居时,最好能签订一份同居协议,明确财产归属,并在日常生活中保留证据,为日后发生纠纷做好准备。当然,在二人感情稳定、关系成熟时,最好还是及时登记结婚,为二人的关系增加一重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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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1987年到2017年,离婚率由0.55‰上涨至3.2‰,并从2003年开始连续15年上涨。
离婚率上涨的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:
1、女性越来越独立,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性比例增加,宁可离婚也不将就。
2、80、90一代已成了离婚“主力军”,作为独生子女的一代,80、90更加独立自我,对婚姻的态度也发生了较大转变。
3、高房价带来的婚姻压力不能忽视,没买房结不了婚,买了房背负巨额房贷,婚后生活质量大大缩水,矛盾一触即发。
4、随着社会风气越来越开放,婚外情的现象愈发增多,婚外情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。
5、人口流动加速,夫妻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。
在诉讼离婚中,以下几个问题要注意:
1、婚外情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
有人认为配偶与他人“一夜情”,或是在网上看女主播直播,就应当判决离婚。但是,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,即必须满足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,单纯的婚外情并不是离婚法定条件。
有些当事人为了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,跟踪、偷拍,甚至聘请私家侦探,但搜集的证据在法庭上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,反而有可能构成不法侵犯他人隐私权。
2、分居满二年不一定就能离婚
《婚姻法》规定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”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,有人认为分居满二年就能离婚,或者认为一定要分居满二年才能离婚,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对的。首先,分居应当是因为感情不和,如是因工作、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二年的,则不符合本条规定。其次,即使未分居满二年,但存在其他离婚的法定条件的,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。
3、并非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判给谁
婚前购买的房屋,如没有特殊约定,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。婚后购买的房屋,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义,只要没有特殊约定,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均有权分割。
4、提前转移财产并不能万事大吉
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就将共同财产转移或隐匿了,以便在财产分割时占主动地位。但婚内转移财产必然会留下相关证据,可能因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。而且,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关系到家庭的稳定,还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的社会的稳定。随着社会的发展,人们的观念逐渐发生变化,结婚、离婚变得更加简便自由,但是,在面对人生最重要的选择时,还是要谨慎考虑,熟悉《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为自己的幸福保驾护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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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律师说道
编辑丨小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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